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
收费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,规范学院收费行为,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、黑龙江省财政厅《关于我省公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》(黑价联〔2017〕37号)及黑龙江省物价局、黑龙江省教育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院收费管理的通知》(黑教联〔2007〕1号)、黑龙江省教育厅、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、黑龙江省财政厅《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、代收费与双学位、双专业、辅修专业等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黑教联〔2010〕65号)、教育部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(试行)》(教职成厅函[2021]23号)等相关文件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收费。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规定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
第二章 收费项目
第三条 根据国家高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,学院收费
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、代收费、服务性收费和培训类收费等。
(一)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,依照规定程序经教育部门批准,向学生收取的费用。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、住宿费、考试费。
(二)代收费是指学院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,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,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。包括教材费、行李费、服装费等。
(三)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为在校学生或社会组织、人员提供的由其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相关费用。
(四)培训费是指学院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,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。
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、价格部门、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。
第五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,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。严禁强制、变相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发生。
第六条 场地租赁、仪器设备租赁、技术咨询、技术开发、合作收入等应提供合同或协议。
第三章 收费标准
第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学费收取标准。
(一)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。
(二)中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2400元。
(三)五年高职专业学费前两年为每生每学年2500元,后三年学费同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标准。
学生因休学、留级、降级、转专业等发生学籍变动的,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。
第八条 学院住宿费标准按寝室人数分为:
(一)4人间每生每年1200元;
(二)6人间每生每年800元;
(三)8人间每生每年600元。
(四)其他房间收费标准,按照我省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等学校自行组织的下列考试,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。
(一)毕业时有不及格课程离校后申请重新考试费每生每科120元;
(二)其他各类考试收费标准,按照我省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代收费的项目:教材、行李、运动服、军训服,学院严格实行公开招标采购,并按采购价格提供给学生,学院不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,提前预收的费用,要及时据实结算,多退少补。
第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本着成本补偿和不盈利的原则,即时发生即时收取。
(一)补发各类证件最高不超过每证10元;
(二)补发各种学生卡最高不超过每卡15元;
(三)学生公寓限量用电为每学期每个房间100度电,超限量用电按现行民用电价格收取。
第十二条 学院面向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,培训费按合同、协议、培训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,以及《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办法》、《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相关文件规定收取。
第四章 收费公示
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收费公示制度,公示内容包括: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等信息。
第十四条 收费公示主要形式为公示牌,学院在财务处设立收费公示牌,并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。
第五章 收费票据管理
第十五条 学院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、标准进行收取,并开具相应票据。
(一)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票据(电子)。
(二)代收费项目开具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(电子)。
(三)培训类收费开具税务发票。
第十六条 财务处为学院收费票据管理部门,负责票据的申领、使用、归档、核销等工作,其他部门不得私自印制、使用。
第六章 收费管理
第十七条 学院收费实行“统一领导,集中管理”的管理体制。所有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或由学院指定专门人员收取,所有收费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。如发生大额收费,应将收费标准、时间、人数等信息提前告知财务处,财务处做好相应工作安排。
第十八条 学院的所有收费款项,要严格按照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及时足额上缴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、截留、挪用、私分。
第七章 退费管理
第十九条 学费和住宿费原则按学年收取,不得强制预收。学生缴纳学费、住宿费后,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,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,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、住宿费,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。一个月内,学习时间不足15天,按半个月退费,学习时间超过15天,本月不退。
第二十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:辅导员审核学生或直系亲属的书面退费申请,并提供学生本人银行卡等信息,按学院财务流程审批通过后,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退款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收费项目,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财务处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